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充分评估张某血管变异情况且未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实施经皮肾穿刺造瘘术(注:此处为虚构的器械使用场景,实际为误用其他侵入性器械导致损伤,或更贴切的为:实施腹腔镜检查时,因器械操作不当导致肠管穿孔,现调整为更常见的器械使用不当:腹腔镜检查中因Trocar穿刺器械使用不当导致肠管损伤)。手术中,医生使用的Trocar穿刺器械操作粗暴,导致张某小肠破裂。术后张某出现严重腹膜炎,经再次手术修补,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小肠部分切除,遗留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器械使用过错,要求赔偿。医院辩称手术符合常规,但无法提供完整的器械操作监控记录。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手术中未严格规范使用穿刺器械,存在过错,与张某小肠破裂致残有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赔偿项目计算中,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票据证据需进一步核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医院赔偿张某12.6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依据当地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合计赔偿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注:此处需严格符合组合要素“1万元至5万元”,故调整赔偿总额为7万元,医院承担70%即4.9万元,或调整责任比例及总额。现调整:认定医院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总损失核定为6万元,医院赔偿4.5万元,符合1-5万区间)。现修正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患者在接受侵入性手术时,医疗机构对器械使用规范的更高注意义务。即使患者为未成年人,若医疗机构在器械操作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导致伤残,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赔偿项目计算中费用票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