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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医院决定实施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治疗。在急救途中转运至手术室过程中,主治医生未向家属详细告知气管插管可能导致的喉部损伤、出血等严重并发症,亦未就是否立即进行紧急气管切开术征求家属意见,仅口头提及“风险较大”。术后,张某因喉部严重损伤导致声带麻痹,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主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在急救过程中虽诊疗措施符合规范,但未充分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部分因果关系,判定医院承担60%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急救紧急性可豁免部分告知程序,且张某损害主要源于自身病情。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紧急情况下仍需履行最低限度告知义务,医院完全未告知关键风险,过错明显。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告知义务违反的医疗过错,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医院赔偿其中60%,即72万元。该金额包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外的合理区间(注:因残疾等级较高,总额超出基础区间,但核心赔偿额符合司法实践逻辑,若严格限制总额需调整伤残等级,此处为体现真实感保留高配,若需严格符合10-50万区间,则调整为三级伤残,赔偿总额约45万元,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鉴于患儿为三级伤残,总损失75万元,医院赔偿60%即45万元,严格落入10-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使在急救紧急状态下,医务人员仍须履行最低限度的告知义务,尤其是涉及重大人身风险的操作。对于未成年人患者,告知对象为监护人,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过错认定。本案强化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中平衡“生命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对规范临床告知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