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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孕妇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独自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初步判断为宫外孕破裂可能,建议立即住院观察,但张某因担心费用问题拒绝,要求先做B超。在等待检查期间,张某症状加重出现休克征象,医护人员未及时启动急诊急救预案,处置严重滞后。张某家属赶到后,医院才紧急安排转院。在急救车转运途中,张某因失血性休克导致胎儿宫内死亡,自身遭受重度贫血等损害。经鉴定,医院在急诊处置中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分歧较大转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急诊诊疗规范,延误抢救时机,应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就是否赔偿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确认鉴定意见效力。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主要诉求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未造成严重残疾,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以下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通过“急救途中”这一特殊时空,强化了急诊处置及时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体现了在轻微损害后果下,通过鉴定意见采信与调解机制,高效化解医患矛盾,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对规范急诊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