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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75岁的张某因突发昏迷被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接诊医生初步判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建议立即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在等待救护车转运至具备介入手术条件的上级医院途中,张某病情恶化。医院未向家属充分告知急救途中可能面临的医疗风险、转运必要性及替代治疗方案,亦未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供家属核对。张某在转运途中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错失抢救时机,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未充分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家属主张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因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合计10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场景下的告知义务边界。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医院仍需以适当方式向家属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及用药详情。未尽此义务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即便存在自身疾病,医院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需完善急救告知流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