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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麻醉科医师在未充分评估张某气道情况且未严格监测生命体征的前提下实施全身麻醉。术中张某突发严重低氧血症,麻醉医师处置不当,未及时有效干预,导致病情延误。医院紧急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手术室抢救途中,因急救设备准备不足,张某持续处于缺氧状态。术后张某被诊断为缺氧性脑病伴重度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需长期接受康复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金额确定的程序问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麻醉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责任认定,但改判赔偿金额。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判决医院先行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00元,并明确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经评估后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麻醉处置不当致损的过错认定标准,特别是引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对于后续治疗费未确定的情况,确立了“先行赔偿已发生费用+保留后续求偿权”的处理规则,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