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72岁的张某佩戴泳镜进入某游泳馆更衣室准备游泳。更衣室内地面铺设防滑地砖,但因排水系统故障导致积水严重,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步入时不慎滑倒,右膝重重撞击地面,当场无法站立。馆方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5天。张某出院后因行动不便产生大量医疗费及护理费用。事后,张某与游泳馆协商赔偿事宜,馆方以“地面已定期清洁”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张某遂提起诉讼,申请调取更衣室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地面存在明显水渍且无防滑措施。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泳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调取的监控视频证据,确认事发时更衣室地面湿滑且缺乏必要警示,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主持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为老年人,自身对地面湿滑情况亦有一定注意义务,酌情减轻经营者部分责任,最终确定由游泳馆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受害人主张及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导致的滑倒事故中,监控视频是关键证据。判决体现了对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的严格规制,有助于督促公共场所完善防滑设施与警示标识,保障公众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