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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某电梯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9时许,受害人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悦动空间”健身房健身。赵某乘坐该健身房专用电梯上楼,电梯运行至二层与三层之间时突然发生剧烈颠簸并急停,导致赵某从轮椅上滑落,头部撞击电梯轿厢壁。经送医诊断,赵某为轻度颅脑损伤,伴有软组织挫伤。赵某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查,涉案电梯维保记录不全,存在安全隐患。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及电梯维保单位赔偿。赵某提交了健身卡充值记录作为消费凭证。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误工期15天。庭审中,法院查明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电梯维保单位未履行定期检修职责。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认定健身房与维保单位存在过错。赵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因维护不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量,酌定健身房承担60%赔偿责任,维保单位承担40%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500元,落在1万元范围内,判决健身房赔偿赵某5100元,维保单位赔偿赵某34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设施维保单位的连带责任。通过区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补充责任,细化了责任划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