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游泳馆及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赵某持某游泳馆电子消费凭证入场,前往其购买的“儿童水上乐园”区域游玩。该区域设有一台大型螺旋滑梯,属特种设备。赵某在排队等候时,因滑梯出口处警示标志模糊不清且无工作人员引导,未注意到滑梯下方缓冲池水深不足的安全隐患。当赵某乘坐滑梯滑下时,因设施突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急停,赵某头部撞击池底硬物,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产生巨额医疗费。某游泳馆辩称已张贴警示标志,且赵某作为成年人未尽注意义务;孙某作为现场另一游客,因违规翻越隔离栏干扰操作,亦有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故障、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以及孙某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游乐设施维保记录,发现该滑梯近期未进行法定年检,且现场警示牌被遮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且警示标志不充分,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承担次要责任;孙某违规干扰行为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游泳馆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自负30%。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某游泳馆赔偿赵某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严格责任,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标准。同时,厘清了第三人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界限,对提升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