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有效机票进入某国际机场候机楼内的商业娱乐区休息。该区域设有供旅客通行及隔离的金属护栏。当日14时许,张某在正常行走经过一处转弯处时,因该处护栏底部连接件松动、存在明显结构性缺陷,导致护栏突然倾倒。张某避让不及摔倒,被倒下的护栏砸伤。现场工作人员随即协助送医,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轻微挫裂伤。张某随后向机场管理方提出索赔,双方就是护栏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产生争议。机场方主张已尽日常巡检义务,且张某自身行走速度过快存在过错;张某则提供消费凭证证明其已支付娱乐区服务费用,主张机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伤情持续治疗,具体医疗费总额尚未最终确定,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主要争议。张某申请对事发时护栏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该护栏连接件锈蚀严重,不符合《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中关于固定设施稳固性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结合张某提供的消费凭证、医疗记录及鉴定意见,认定机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确保其提供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致使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无违反交通规则或重大过失行为,认定机场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医疗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法院先行判决机场方赔偿张某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保留张某就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无过错,经营者因设施缺陷致损仍需承担责任。同时,确立了在损害后果(如医疗费)尚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就是已发生损失先行判决,以平衡双方权益,体现司法效率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