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腿部溃疡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该诊所虽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接诊医师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属非法行医。李某未进行规范的无菌操作,擅自对张某进行清创缝合并注射不明成分药液。术后张某出现严重红肿、发热,经转诊至某市人民医院确诊为败血症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李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自身高龄及基础疾病为次要因素。张某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及后续康复费用,累计损失巨大,双方就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诊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诊所医师无资质,违反诊疗规范,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败血症、器官衰竭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进行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是责任比例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但就具体赔偿总额仍存争议,需由法院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安诊所允许无资质人员行医,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诊所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酌定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0万元。据此,判决某康安诊所赔偿张某家属88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医疗机构管理漏洞导致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无资质人员行医与严重感染后果的因果关系,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规范基层诊所执业行为、保障老年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体现了司法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