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持续腹痛伴发热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接诊医生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充分评估病情,误诊为普通胃肠炎,建议门诊服药观察。次日张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征象,家属紧急办理住院,经急诊手术确诊为急性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伴肠穿孔。因延误治疗导致张某肠道大面积坏死,行部分肠切除术,术后遗留严重消化吸收障碍。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诊断存在明显过错,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产生争议,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详细告知住院必要性及潜在风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张某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医疗过错程度,判令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告知与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诊断过错与伤残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同类误诊致残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强化了医患沟通在医疗安全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