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就诊,因胎动异常入院。住院期间,医院康复理疗科建议其进行低频电疗缓解腰背疼痛。主治医师李某在未充分评估孕妇身体状况且未告知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开具理疗处方。治疗过程中,理疗设备参数设置不当,导致赵某腹部受到较强电流刺激,引发剧烈宫缩。赵某随即出现阴道流血、腹痛不止,被紧急送往手术室行剖宫产术,早产一男婴。新生儿因早产及缺氧入住NICU,赵某亦被诊断为胎盘早剥。经鉴定,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与赵某早产、新生儿窒息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诉讼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赵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部分费用票据缺失,金额需法院结合证据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赵某部分费用票据不全,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行业标准,酌情核定各项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新生儿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官根据损害后果严重程度酌情确定,未在诉请中明确固定具体计算公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在接受康复理疗等非侵入性治疗时,医务人员仍负有严密的风险评估与告知义务。针对票据不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未确定的情形,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证据规则与公平原则,合理核定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对规范医疗康复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