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李某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充分评估病情,误诊为胃痉挛,建议门诊服药观察。陈某家属张某强烈要求住院进一步检查,医生李某以床位紧张为由拒绝,并开具止痛药。次日凌晨,陈某病情恶化,家属紧急拨打120送医途中,陈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死亡。经尸检,陈某系急性心肌梗死致死。家属张某认为医院误诊且拒绝住院导致延误抢救,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及时识别急性心肌梗征象,且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患者住院需求,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认定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2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主要死因,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及过错程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与告知义务。即使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住院,医生仍需依据专业判断履行规范诊疗,不得无故推诿。误诊导致延误抢救虽责任比例较低,但体现了程序合规与实质诊疗质量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