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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大型商场内的“鲜食优选”超市购物。当时超市安保人员赵某正在门口执勤。张某在选购商品时,头顶上方悬挂的一台用于展示促销信息的LED显示屏突然发生故障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事发时,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显示屏螺丝松动脱落的全过程,且显示安保人员赵某在事发前曾发现该设备晃动但未加制止。张某当即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张某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超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确认设施故障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并就是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或类似设备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分析,最终维持原判主要事实认定,调整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1. 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2. 鉴于设施故障属意外,无明确第三人侵权,不适用补充责任追偿,但考虑到超市管理疏忽,维持主要责任比例;3. 某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4.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悬挂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监控视频固定证据,强化了经营者对设施日常巡检的法律责任。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对同类公共场所设施致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提示经营者需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