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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持续右上腹疼痛伴发热,前往某康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询问张某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未安排任何实验室检查或影像学检验,直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开具口服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反而出现剧烈腹痛及黄疸,遂转至市人民医院。经医院全面检查,确诊张某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伴肝脓肿”,因延误治疗导致肝脏大面积坏死,最终行部分肝切除术。经司法鉴定,张某术后遗留轻度肝功能不全,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诊所检查检验严重缺失导致病情恶化,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指出,某康诊所医生李某在接诊疑似肝胆系统疾病患者时,完全未进行血常规、肝功能、腹部B超或CT等必要的检查检验,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肝脏受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自身对病情变化关注不足有一定次要责任。最终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酌定某康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判令某康诊所赔偿张某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初诊阶段检查检验不当的法律风险。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过错。本案警示基层诊所必须严格遵循诊疗常规,对疑似重症患者应及时完善检查,避免因漏检误诊导致患者器官损害,明确了检查缺失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联认定标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