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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接诊后,未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未及时安排心电图检查,亦未启动急性胸痛中心急救流程,导致处置严重滞后。张某病情迅速恶化,医院在准备转运至上级医院行介入治疗途中,张某发生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张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等过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在急诊接诊后未及时完善关键辅助检查,对急性胸痛风险评估不足,急救措施不到位,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情况,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核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场景下医务人员处置及时性的认定。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急救途中”延误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强化了急诊诊疗规范的约束力,对规范急诊急救流程、保障患者生命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