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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原告张某持有效机票及登机凭证进入某国际机场候机楼。在通过安检后前往登机口的途中,张某沿自动扶梯旁的步行楼梯下行。该楼梯转角处铺设的地垫因清洁后未完全干燥且边缘卷曲,存在明显滑倒隐患。此时,该区域安保人员赵某正在附近巡逻,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该安全隐患,亦未对过往旅客进行必要警示。张某在下楼过程中踩到湿滑卷曲的地垫,重心不稳摔倒,头部撞击楼梯扶手,导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及轻微颅骨骨折。张某随后向机场方索赔,机场方承认地垫管理存在疏漏,但主张张某自身行走不慎应担主责,且安保人员已履行基本巡视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机场方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上存在瑕疵,责令整改。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及后续治疗必要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清洁人员作业不当)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安保人员巡逻记录、地垫清洁日志等证据,认定机场方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安保人员赵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构成管理过失。张某作为消费者,虽有一定注意义务,但地垫隐患隐蔽,主要责任在于经营者。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000元。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需赔偿张某31,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标准)。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隐蔽性安全隐患(如湿滑卷曲地垫)的排查与警示义务。安保人员的巡视不仅限于治安,亦包含对设施安全的即时关注。判决合理划分了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与消费者自身注意义务,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