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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场购物。当日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在中庭搭建临时舞台。14时许,舞台桁架因连接件松动突然倒塌,将正在围观的张某砸伤。张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向商场管理方投诉,要求赔偿。经查,商场虽设置了“小心坠落”警示牌,但未对临时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测,且现场无专人维护。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舞台倒塌系设施老化且未定期检修所致。法院调取了商场的日常巡查记录及张某家属的投诉记录,发现商场虽设有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实质性的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搭建方)及商场补充责任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商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搭建方为第三人且下落不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商场管理疏忽,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核定赔偿总额约为125万元。商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临时设施倒塌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警示标志不充分不等于免责,经营者需结合设施特性采取实质性防护措施。在第三人侵权且无法追偿时,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