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国际大酒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肢残疾的陈某持单程票进入某国际大酒店,沿自动扶梯上行。电梯运行中,陈某因肢体平衡受限,在未完全站稳时发生摔倒,头部及躯干猛烈撞击扶手带与梯级。现场安保人员未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或有效救助措施。陈某被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陈某系颅脑损伤致死。陈某家属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酒店自动扶梯年度检验合格,但日常巡检记录缺失。家属主张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酒店安保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医院病历、检验报告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国际大酒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注意不足,承担次要责任。酌定酒店承担70%赔偿责任,陈某自负30%。判令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设施合格,经营者仍需提供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提示、协助或救助。同时,受害人自身过错可减轻经营者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与风险分担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