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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黄金周,受害人张某前往某知名景区游玩。该景区当日举办大型民俗文化节,人流量极大。上午10时许,张某在景区核心广场观看表演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悬挂宣传横幅的老旧金属支架突然断裂脱落。支架砸中张某头部,致其当场昏迷,随后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及脑震荡,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事后,张某发现该支架锈蚀严重,曾于2022年向景区管理处投诉过设施安全隐患,但未获实质性整改。张某遂起诉景区管理公司,要求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景区方辩称支架断裂系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原因。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金属支架存在严重锈蚀及结构性缺陷,不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施安全标准,且景区未能提供定期检修合格的记录。结合张某曾向景区投诉的记录,法院认定景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景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保障设施安全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景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认定范围,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特别是面对群众性活动时。即使有游客投诉,若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例警示景区等管理者需建立严密的设施巡检机制,防范“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人身伤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