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劳动节,某市公园举办大型游园会,现场聚集大量游客。10岁的张某随父母入园,在体验公园设置的“丛林穿越”游乐设施时,因连接扣具突然断裂,张某从两米高的平台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控制局面,张某父母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事后,张某父母在现场拍摄了断裂设施的照片,并与公园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比例及金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张某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园管理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未构成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园管理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事故发生在群众性活动中,且设施故障证据确凿,公园管理处未能提供严密的日常检修记录,被认定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密的看护义务,亦有一定过错。现确定公园管理处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监护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游乐设施负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经营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对提升景区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