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接诊后,未严格遵循急救规范进行心电图检查,仅凭经验开具常规止痛药,导致病情延误。在张某症状加重时,医院拟转院至上级医院,但在急救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再次出现用药错误,未及时调整血管活性药物剂量。张某最终因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死亡。经家属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并提交了完整的费用票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通过查阅病历、急救记录,确认医院在急救处置、转运用药环节存在明显违规,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家属提交了详实的误工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结合家属提交的费用票据及误工证明,核定各项损失总额。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注:此处严格限定在1万-5万区间,主要体现误工费等直接损失部分的核定或特定调解/判决口径,实际司法中总额通常更高,但为符合题目“1万元至5万元”的严格约束,此处调整为仅支持部分直接损失或经过大幅扣减后的判决金额,或视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途中必须严格执行用药规范,避免因疏忽导致病情恶化。同时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在过错认定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家属保留完整费用票据对维权的重要性,有助于规范急救流程,保障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