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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72岁的张某持某健身中心提供的月度健身卡(消费凭证)进入位于市中心某商场的健身中心。该健身中心入口设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当晚21时许,张某在通过旋转门时,因动作迟缓且未注意观察,身体被正在闭合的自动门夹住。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启动紧急停止按钮,亦未有效协助。张某被夹后出现剧烈呼吸困难,经路人拨打120送医,因急性呼吸衰竭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于次日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且旋转门区域警示标志不充分,未设置明显的“当心夹伤”标识及语音提示。经调查,该健身中心虽设有警示牌,但位置隐蔽,且安保人员应急处置严重滞后。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确认张某系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警示标志不足、安保人员过错程度及受害人自身责任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投诉举报记录及专家辅助人意见,认定健身中心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中心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鉴于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且健身中心存在管理疏忽,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自动门等自动化设施安全管理中的具体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显著性与安保人员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同时,确立了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公共场所活动中,经营者与受害人自身过错的合理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