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充分评估张某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具含有潜在致畸风险的药物,且未告知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害。张某服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转院检查确诊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并伴有严重器官损伤,最终不得不进行引产手术。张某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后续需定期复查及心理干预。经鉴定,某诊所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胎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张某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违反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60%参与度,结合张某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32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项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孕妇诊疗中告知义务的边界,强调对药物潜在风险的特殊提示义务。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