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安排主治医师赵某实施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中,赵某未严格核对药物标签,误将高浓度氯化钾当作生理盐水注入患者静脉,导致陈某发生严重心律失常及心脏骤停。医护人员立即启动急救程序,但陈某在急救转运途中因持续缺氧造成重度脑损伤,经抢救无效遗留严重智力障碍。经家属申请,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用药核对环节存在重大治疗过错,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家属主张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意见为一级伤残。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及过错参与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陈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医院70%,患者30%。经核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0,000元。鉴于医院过错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23,8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7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手术中药物核对失误引发的严重医疗损害。重点展示了在患者死亡或重度伤残案件中,如何结合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责任比例,以及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与裁量,对规范临床用药安全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