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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乘坐位于车站区域的“高空飞翔”游乐设施时,因设备检修不到位发生突发故障,张某从约3米高的座舱坠落。事故发生时,第三人李某(同游游客)因惊慌失措推搡张某试图逃离,加剧了坠落冲击。张某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父母持有当日电子消费凭证,与游乐园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在事发前曾无视警示标志试图站立拍照,被认定存在一定自身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及消费凭证,认定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存在侵权行为,张某自身亦有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游乐园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某游乐园赔偿72万元,李某赔偿2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厘清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规则。同时强调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与自身过错对赔偿比例的影响,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