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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72岁的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游览。行至临水观景台时,张某发现护栏锈蚀严重且存在明显断裂缺口。张某试图跨越缺口拍照,因护栏突然坍塌,从约两米高的观景台坠落至硬质地面。同游的李某见状惊慌失措,未加阻拦也未呼救,直接跑开。张某被路人送医,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5天。经司法鉴定,张某因骨折遗留髋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公园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李某行为加剧损害,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查明公园护栏长期失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李某虽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其惊慌逃离未加救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市公园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80%;2.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20%;3. 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某市公园管理处需赔偿张某100,000元(120,000元×80%),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同时厘清了第三人未直接侵权但行为不当时的责任边界,强调经营者责任与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过错分担,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