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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因突发重度创伤性休克,由120急救车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途中,随车医护人员在未严格核对血型且未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的情况下,违规为赵某输入异型血液。抵达医院后,赵某立即出现急性溶血反应,经抢救无效导致重度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六级伤残。赵某主张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严重输血过错,要求赔偿。医院辩称急救情况紧急,已尽合理诊疗义务。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争议,赵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输血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执行血型复核程序,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展开辩论,最终法院结合病历资料,确认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鉴定意见,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鉴于后续治疗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法院判决医院先行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中输血安全规范的底线,强调即便在紧急状态下,基本血型复核程序不可省略。同时,示范了司法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认定规则,以及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处理方式,对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