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妊娠期高血压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主治医师在未充分评估胎儿情况及孕妇肝肾功能的前提下,违反诊疗规范,擅自增加一种禁忌药物剂量,且未密切监测用药反应。赵某服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最终不得不进行紧急剖宫产,新生儿出生后确诊为多器官功能损害,伴有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伤。赵某自身亦因药物毒性出现急性肝损伤。经司法鉴定,医院在用药选择、剂量计算及监测环节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赵某胎儿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产后因新生儿后续康复治疗产生巨额费用,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手术记录及病历资料,认定医院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鉴定程序瑕疵且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确认一审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手术记录完整佐证了用药错误事实,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需向赵某及其新生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后续治疗费经核定为60,000元,已包含在总赔偿额中。医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孕产妇特殊群体用药时的注意义务。二审法院严格审查鉴定意见,依据手术记录锁定用药过错,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过错推定情形,明确了用药不当导致胎儿器官损害的赔偿责任边界,对规范临床用药安全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