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商场购物。当晚商场举办大型促销活动,现场人流密集。赵某在商场中庭区域因人群拥挤发生跌倒,随后引发局部拥挤踩踏。赵某被路人扶起时意识清醒,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未构成伤残。事后,赵某向商场客服投诉,指出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指引且未控制人流,但商场辩称已安排安保人员。赵某遂提起诉讼,提交购物小票证明消费关系,主张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查明商场虽设安保,但在高峰时段未对中庭区域实施有效分流,且未针对残疾人设置专门引导标识。赵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赵某提交的消费凭证及医院诊断证明,认定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商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商场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需结合场所特点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