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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伴剧烈腹痛,由其母亲陪同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初步判断为急性胃肠炎,开具口服药物后建议观察。当晚,张某症状加重,出现休克前兆,家属再次前往该诊所,但值班医生未立即采取静脉补液、抗休克等紧急处置措施,仅简单询问后再次开具药物,导致病情严重延误。次日,张某被转诊至市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伴感染性休克,随即接受急诊手术。术后张某遗留部分肠管切除后遗症,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并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共计8000元。经司法鉴定,某诊所未对急危重症患者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存在明显治疗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40%。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诊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审理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诊所违反急诊处置规范,存在过错,建议参与度为40%。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庭审证据,认定诊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诊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履行基本诊疗义务,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疾病进展所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诊所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违反诊疗规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严重程度,确定某诊所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处置义务,强调了“急诊处置不及时”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通过量化参与度比例,为类似未成年人急诊延误救治案件的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警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