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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后陈某持续高热、腹痛,经检查发现腹腔脓肿伴严重败血症。经治医师在术后未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使用的引流管存在微小破损且更换频率不符合规范,导致细菌侵入引发严重感染。陈某病情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住院长达四个月,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出院后,陈某仍需定期进行腹腔冲洗等后续治疗。陈某家属认为医院在器械使用上存在重大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术后引流管使用及管理上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器械使用过错,与患者感染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用药清单,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不服,以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采信,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感染的责任认定标准。在二审中,法院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确立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即便患方质疑,亦应采信专业鉴定意见,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