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游客张某前往位于某商业综合体内的“悦动”健身中心锻炼。该健身中心入口设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当日,第三人赵某(非该中心员工,亦非顾客)在门旁整理宣传物料时,身体部分遮挡了自动门的光电感应探头。张某正常步入时,因感应失灵,自动门突然闭合,将张某夹伤。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查看,直至张某痛苦呼救才开门。张某被送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软组织挫裂伤、轻微关节积液。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属轻微伤,需休息及护理。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赵某遮挡探头导致设施故障,健身中心管理存在疏漏。张某作为游客无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进行设施合格鉴定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安全维护的规定,认定无需重新鉴定,直接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管理过失。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认定的内容,确认某健身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的伤情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调整护理费标准。最终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设施日常维护与即时响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由第三人行为引发故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明确了在伤情轻微但需护理的情况下,护理费及误工费的支持标准,对同类公共场所伤害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