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赵某非法行医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因持续腹痛前往赵某经营的“康安诊所”就诊。赵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以中医理疗名义对陈某进行检查,并出具一张无规范格式的“诊断证明”,建议其进行针灸治疗。陈某在赵某处连续接受三次治疗后,症状未缓解反而加重,出现剧烈呕吐及休克前兆。陈某家属紧急将其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伴多器官功能衰竭。因赵某非法诊疗导致病情严重延误,陈某住院治疗20天,产生高额医疗费。经司法鉴定,赵某不具备医务人员资格,其诊疗行为与陈某病情延误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主张后续治疗费因需长期康复,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请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赵某系非法行医,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其误诊误治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支持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陈某实际病情恢复情况及医院医嘱,对已发生的损失予以确认,对未确定的后续费用建议另行主张或结合证据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陈某自身对就医选择亦有一定疏忽,酌定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负20%。判决赵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对于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具体金额未确定且需观察后续恢复情况,本案暂不处理,陈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非法行医案件中鉴定意见采信与责任划分的关键点。明确了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行医导致病情延误的法律责任,同时厘清了“金额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即遵循“实际发生”与“另行起诉”原则,对规范基层诊所执业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