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购买门票进入某景区游览。当日景区举办篝火晚会,安保人员李某在现场维持秩序。晚会期间,因景区使用的易燃装饰物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引发火灾。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有毒烟气并摔倒,导致严重烧伤及颅脑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景区消防设施不合格,并提交了消费凭证。景区辩称火灾系张某违规靠近火源所致,且已尽安保义务。张某主张景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成因、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同时,消防部门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景区易燃材料未达标是火灾蔓延主要原因。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自身过错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含安保人员李某陈述)及消防报告,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活动参与者,在紧急疏散中未完全听从安保人员指引,存在轻微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景区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最终判决景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设施合规的重要性。同时,细化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火灾事故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同类景区安全事故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