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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出现发热、拒奶症状,由其母亲李某陪同至某诊所就诊。诊所医生赵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静脉输液。次日,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困难、休克征象,家属紧急送医后确诊为败血症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漏诊重症感染早期征象,延误治疗导致患儿死亡,存在主要过错。李某因维权产生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共计1.2万元。

审理过程

双方诉前申请人民调解,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李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诊所存在漏诊、延误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鉴定程序合法性,依法确认鉴定意见效力。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70%。综合考虑患儿年龄、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某诊所赔偿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基层诊所新生儿诊疗规范缺失问题,明确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核心证据地位。通过细化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审查标准,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严格履行诊疗义务,强化对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医疗安全保障,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