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及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体验“丛林探险”项目时,张某因奔跑速度较快,在转弯处不慎摔倒。经查,事发路段护栏存在明显设计缺陷,高度不足且无防滑处理,且现场无工作人员及时疏导。张某摔倒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张某父母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游乐园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张某父母起诉要求赔偿,主张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人陈某在旁嬉闹干扰导致张某摔倒,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护栏缺陷与张某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调取了游乐园的投诉记录,证实其长期忽视安全隐患。关于第三人陈某的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乐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某游乐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要求。通过引入市场监管处理结果作为证据,强化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