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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牙齿疼痛至某市口腔医院就诊。主治医师陈某在未取得赵某同意且未评估妊娠风险的情况下,违规开具含有禁忌成分的止痛药清单,并在诊疗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赵某牙龈严重撕裂出血。赵某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被紧急送往他院抢救。在急救途中,赵某因失血性休克引发宫缩,导致胎儿早产。经新生儿科全力救治,新生儿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氧导致轻度脑损伤,需长期康复治疗。赵某自身亦因牙龈损伤引发感染,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违规用药且操作失误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早产及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计算方式产生争议,赵某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新生儿后续治疗费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口腔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新生儿损害后果严重且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新生儿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口腔诊疗中医务人员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用药清单审核与操作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过错。对于后续治疗费未确定的情形,确立了“先赔已发生,后发另诉”的处理规则,保障了受害人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