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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产检及待产。入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未严格核对产妇生命体征,亦未及时记录关键护理数据,导致护理记录缺失严重。次日凌晨,张某突发羊水栓塞伴大出血,因医院抢救措施滞后且记录不全,延误最佳救治时机,致使新生儿因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重度脑瘫,终身需人护理。经查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及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产科护理中存在过错,护理记录不规范导致因果关系难以完全还原,但结合病历资料,认定医院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比例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过错明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共计80万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及新生儿各项损失共计57.4万元(80万×70%+2万×7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产科护理记录缺失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影响。在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护理记录不全时,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合理确定参与度,既保护了未成年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完善病历管理的法律义务,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