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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陈某(化名)因持续发热、拒食,其母带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接诊医生仅开具退烧药,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也未告知可能存在的严重感染风险,导致漏诊败血症。患儿病情迅速恶化,出现昏迷、抽搐,被转诊至上级医院时已造成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虽存活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和肢体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患儿家属因与诊所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主张诊所存在严重诊断过错,导致病情延误,造成患儿终身残疾。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新生儿重症识别能力有限,但未履行基本诊疗规范,漏诊败血症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病情延误及最终残疾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展开辩论,最终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确认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延误治疗的过错,违反诊疗规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病情发展较快,酌情认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残疾等级及当地赔偿标准,判决诊所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新生儿急重症的注意义务边界,强调了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即使经过调解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仍是关键证据。本案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意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