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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及安保人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激流勇进”项目排队区,张某因好奇触碰正在检修的特种设备控制台,引发设备短暂异常震动。现场安保人员李某为维持秩序,未加区分地对张某实施推搡、按压等暴力处置,导致张某摔倒后头部撞击地面硬物。事故发生后,游乐园工作人员未及时送医,延误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遭受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父母与游乐园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重点审查游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安保人员处置行为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双方曾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庭审中,法院重点质证了现场监控录像,认定安保人员李某存在明显暴力执法行为,且游乐园未尽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安保人员李某系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触碰设备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游乐园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20%责任。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警示安保人员处置违规行为须合法适度。通过量化责任比例,平衡了受害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管理失职,对规范游乐场所安全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