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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站及李某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2日晚,72岁的张某前往某市客运中心候车。该中心正在举办“春运预热”群众性促销活动,现场人流密集。张某在穿过大厅通往检票口的通道时,因地面刚经过清洁作业,残留积水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张某滑倒。摔倒时,张某头部撞击地面坚硬石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张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事后,张某家属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前一名身穿便服的男子李某因拥挤推搡张某,虽未直接造成摔倒,但加剧了张某的不稳状态。张某遂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责任划分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以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地面湿滑与摔倒的因果关系,以及李某推搡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客运站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并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的推搡行为虽有过错,但与张某摔倒致颅脑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客运站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8,000元,由某客运站赔偿22,4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负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存在第三人轻微过错,若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经营者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或主要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