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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及赵某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景区的“欢乐时光”游乐园游玩。该游乐园由某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乐园公司)运营。当日,游乐园公司在园区内搭建临时舞台用于举办娱乐活动,舞台上方悬挂大型装饰灯架。14时许,灯架因固定螺栓松动突然倒塌,砸中正在附近休息的张某。张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5天。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景区管委会投诉,经查,临时设施搭建方为赵某(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游乐园公司未对赵某搭建的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且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遂起诉要求游乐园公司及赵某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庭审中,法院查明赵某系临时设施直接搭建人,游乐园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投诉记录中反映的安全管理缺失情况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赵某作为临时设施搭建人,对设施倒塌负有直接侵权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令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80,000元;某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在赵某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时,经营者未尽审查、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督促景区等公共场所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