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前往某健身中心游泳。该场所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加制止。张某在更衣室附近玩耍时,因该中心违规使用未经验收的老旧热水器发生爆炸,导致张某严重烧伤。经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需长期康复。事发后,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中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张某主张赔偿,某健身中心辩称已尽基本安保义务,且张某自身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健身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安保人员李某的证人证言、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某健身中心存在重大安全管理漏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违规使用特种设备导致爆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行为与爆炸无直接因果关系。酌定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监护人误工)等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安全的特殊保护义务,强调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联。通过判定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全部赔偿责任,警示经营场所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安检与维护职责,切实保障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