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度假酒店及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入住某度假酒店,随后前往该酒店附属的“云端栈道”景区游览。该栈道为高空玻璃观景设施。当日午后,张某在栈道中段时,脚下一块玻璃面板突然爆裂脱落,张某随之下坠约两米,摔在栈道下方的缓冲网上,虽经紧急送医,但因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栈道由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酒店方提供住宿。事发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就该景区设施安全发出整改通知,但景区未完全落实。现场警示标志仅有一处模糊的“小心地滑”,未提示玻璃面板老化风险。死者家属曾于2022年向酒店投诉过栈道异响,但未获实质性解决。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法院调取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景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警示不足。酒店方主张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提供严密的巡检记录。景区公司承认设施故障,但辩称属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生产者担责。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直接经营者,因设施故障导致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度假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和协助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判决景区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酒店方在景区公司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管理义务,特别是当存在投诉记录及行政监管瑕疵时,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成为认定过错的关键。同时,确立了住宿经营者在关联景区事故中的补充责任边界,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