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某超市”购物。该超市自动扶梯因长期未进行合规维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日14时15分,张某在乘坐下行自动扶梯时,扶梯突然发生剧烈抖动并骤停,导致张某重心不稳摔倒。此时,第三人李某因在扶梯旁违规骑行共享单车,为避让摔倒的张某,不慎撞向张某,致使张某头部及胸部遭受重创。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某医院病历显示张某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抢救过程中存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某超市作为管理人未及时疏散人群,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进行技术鉴定,确认事故原因为设备故障与维护缺失。同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及李某供述,认定李某的撞击行为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但因责任比例划分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李某作为第三人,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共计85万元。最终判决李某赔偿51万元,某超市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赔偿20.4万元。其中误工费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损失核定为2.5万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发时有效)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故障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责任划分规则。通过细化补充责任的适用场景,强化了经营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义务,为类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