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公园游玩。在公园内一处连接主路与观景台的自动扶梯处,张某发现扶梯运行异常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遂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并留下投诉记录,但工作人员未加处理。当日午后,张某再次经过该处,因扶梯突然加速且无防护,张某被甩出摔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需卧床休息并定期复查。张某随后与公园管理处协商赔偿事宜,因对方推诿责任,张某提起诉讼。经查,事故直接原因为第三人李某违规操作检修程序导致设备故障,但公园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警示标志充分性及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关联性展开辩论。法院调取了张某的投诉记录,证实经营者明知风险却未消除。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第三人李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公园管理处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损害后果、护理需求及经营者过错程度,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20,000元;某公园管理处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李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明知安全隐患存在且接到投诉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时,需承担补充责任。强调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