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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火车站商圈的“欢乐时光”游乐园游玩。在乘坐“极速飞车”游乐设施时,设备因机械故障突然急停并剧烈晃动,导致张某被甩出座位,头部及身体多处撞击地面。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延误了救援及送医时间。张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事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该游乐园游乐设施日常检修记录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游乐园作出行政处罚。张某因伤无法工作,产生误工损失。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庭审中,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监控视频,认定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成年人,对潜在风险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判决游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游乐园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5万元。鉴于张某的误工费及部分杂费诉求,最终判决赔偿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的误工费部分予以全额支持,其他损失按比例折算,整体赔偿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游乐设施故障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在民事侵权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同时,合理划分顾客与经营者的过错责任比例,对同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