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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酒店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某酒店举办“金秋养生”群众性健康讲座,参与者多为老年人。受害人张某(化名,72岁)在讲座结束后,沿酒店大堂自动扶梯下行。因扶梯运行中发生短暂停顿,张某未及站稳摔倒,导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主张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酒店辩称已张贴安全提示,且张某自身年老体衰应自行注意,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设施检测报告鉴定,确认设备运行符合国家标准,无机械故障。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张某申请了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及护理期。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参与群众性活动的老年人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虽设施无故障,但在扶梯运行异常停顿时,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或提供必要协助,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判决酒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为老年人,酌情支持护理费。最终判决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即使设施无瑕疵,若未在突发事件中提供及时、有效的协助与疏导,仍可能因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赔偿责任,警示经营者需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