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妊娠合并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产科。住院期间,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导致张某发生严重宫内感染。尽管经抗感染治疗,张某仍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被迫进行紧急剖宫产,娩出死婴,且张某自身遭受重度感染性休克,造成永久性肾功能损害。经后续治疗,张某遗留慢性肾脏病三期。张某出院后,因医疗费用高昂及身体遭受巨大痛苦,与医院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主张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其胎儿死亡及自身严重残疾,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经双方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感染控制规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胎儿死亡及自身肾功能损害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遭受胎儿死亡及自身严重残疾的双重精神打击,后果极其严重,酌情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门诊产科感染防控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在孕妇遭受胎儿死亡及自身严重残疾的极端损害后果下,法院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划分责任比例,并充分考量受害人精神痛苦,依法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强力保护,对规范产科感染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